合肥一小学教师侵犯3女生,校长未强制报告被免职,此事涉及了哪些法律?

安徽一小学教师侵犯3名女生,校长调解私了被免职,事情发生在安徽省合肥市某小学,该校的一名教师张某在一年的时间里,对3名女生实行了猥亵的行为,该校校长沈某跟副校长钟某在知道该事情后,没有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反而为了害怕对学校声誉产生影响,而协调私了,最终被法院免去职务,并给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该事件涉及了哪些法律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对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猥亵,将构成猥亵儿童罪,一般会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儿童的,都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事件中的男教师已经对三名未成年的女同学造成了伤害,应当被判处五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前期男教师对其家属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所以法律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而且学校的管理者因为瞒报事实,属于重大工作失误,影响恶劣,考虑到其并没有参与其中,而且后期也帮助维护了家属的部分权益,所以被免职。

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意识不强,才导致这样的事情发生。学校必须要保证学生良好的教育环境,安全的学习环境,迅速科学的救助体系。学校内发生的人员事故,学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事件中学校的相关领导为了学校的利益,不能维护受害者的法律权益,被处罚是应该的。

学校本来应该成为孩子的保护伞,教师应该成为孩子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但是有些人由于道德败坏,虽然有着教师的身份,但是却做着伤天害理的事情,这样的人就应该受到惩罚,而作为学校校长,本身就有这规范教师行为的职责,但是在事发之后,只考虑学校的名誉,却放任了这样没有师德的老师,受到这样的惩罚也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