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的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一)食盐加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碘缺乏病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人类只有通过补碘才能保证碘的摄取。食盐加碘用于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始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国家,这一生活化的补碘措施到20世纪初逐渐被人们接受,20年代首先在瑞士及美国使用,继而在40年代被新西兰引进。我国1945年在云南生产了加碘食盐, 60年代在部分省推广, 20世纪末在全国范围食用加碘食盐并提出“全民食盐加碘”的口号。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民生问题,食盐加碘、提高碘盐的覆盖率、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全面消除碘缺乏病是我国盐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国情决定食盐必须实行国家专营 从世界范围看,食盐普遍加碘有三种方式:强制立法、消费者自我选择、国家专营。从目前我国国情看,国家专营是最为有效手段。 1.强制立法监管在我国为时尚早。强制立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食盐加碘,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国家严格监管的食盐体制。企业进入食盐行业必须得到政府许可,政府对市场上的食盐质量和价格进行严格监管,行业运转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鼓励有效竞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治化正逐步推进,市场化还没有成熟,一旦过早以立法形式推进这一工作,不仅会加大行政和市场的运行成本,还会使法律流于形式。 2.消费者自我选择在我国还不成熟。从经济学上看,消费者从市场中选取加碘盐是最为理想的一种方法。但当前国内市场供大于求,消费者处于信息的劣势,无法直观判断食盐是否合格、是否加碘等;此外,食盐是一个特殊的公***产品,承载着通过加碘消除疾病的任务,因此,加碘盐的供应具有很强的社会服务的特征,不能单纯以消费者自我选择为取向。 3.国家专营是目前我国最现实的机制。首先,我国专营制度吸收了国外成功国家的经验,取得了很大成效。其次,在市场不具备成熟的经营主体(一个或几个大公司支配全国的工业盐和食盐的生产、经营);没有成熟的消费群体(消费者有较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能自觉选择食用碘盐);缺乏有效的市场管理(政府市场管理部门能有效地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情形下,国家专营是最现实有效的机制。 (三)食盐国家专营与垄断和政企合一的区别 1.食盐国家专营与盐业垄断。垄断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其目的是控制市场并获取超额利润。盐业垄断是指一个大盐业公司或少数几个大盐业公司对盐业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以获取超额利润。 食盐国家专营并非如此。首先,食盐国家专营不是盐行业专营,多品种盐和工业盐为完全竞争。《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其次,食盐国家专营的目的不是为了垄断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完成食盐加碘的政治任务和普及碘盐的社会责任。《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2.食盐国家专营与政企合一。政企合一指既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又同时拥有行业经营权的单位。表现为高度的垄断性,独家经营,缺乏竞争。其中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由财政拨款,经营部门自负盈亏。 食盐国家专营是两权分离。食盐国家专营是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委托盐业公司经营,盐业公司按照主管机构的要求完成食盐的生产、储运和销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当前国家盐业管理机构是国家发改委盐业办,地方盐业管理机构是盐务局,地方盐务局只给编制,没有财政拨款。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五条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七条规定: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三章食盐销售第九条规定: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因此,食盐国家专营是特殊行业的委托经营,是授权经营,而非政企合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营作为政府干预贸易的一种特殊经营方式,只能有一个经营主体。我国现行的食盐专营体制还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多经营主体、多部门配合管理的情况只能是转轨时期的一种过渡现象,不但有较高的管理成本,也很脆弱,很难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从盐资源的分布状况及盐的均质特点来看,我国盐业是最适宜组织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从巩固专营、理顺体制的角度来看,为了维持合理的生产能力特别是改变制盐企业无序竞争的局面,应当在产业组织和企业组织方面下功夫,即通过改革,在全行业组建若干个全国性的企业集团,并形成统一的中国盐业集团公司,真正成为产供销人财物“六统一”的食盐专营主体。 (一)改革方向:两坚持三统一 1、“两坚持”指坚持国家专营,坚持政企分开。一是坚持国家专营。二是坚持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指食盐的监管和运营职能完全分离。根据实际情况,盐业监管职能逐步从各盐业公司分离出来。将盐政管理所涉及的卫生、质量、市场和执法等相关工作,分别交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食盐加碘工作,因与人民健康相关,由国家相关部门负总责。 2、“三统一”指统一专营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食盐品牌。首先,统一专营资产。国家采取行政方式把其他省、区、市资产划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由于基数较小,对地方经济影响不大,但却可有效实现食盐国家专营。在统一盐业专营资产的基础上,中国盐业总公司一方面确保合格的碘盐配送到全国各地。另一方面作为全国盐业资产的牵头企业,兼具资本运营的能力和职能,有利于实现盐业国有资产的有效保值和增值。其次,统一经营管理。中国盐业总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实现与各子公司的联合经营,引进相关战略投资者,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实行主业整体上市,打造完善的食盐产业链,以保证合格碘盐在全国的有效覆盖。再次,统一食盐品牌。在统一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营销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中盐”品牌,以保证碘盐的合格率和普及率,降低百姓挑选食盐的成本。 (二)为实现两坚持三统一,建议盐业体制采取七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落实国家专营政策。首先,完善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职能,承担全部食盐行政管理职能,并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代行监管。其次,省、市批发企业资产未进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可以行政方式划入,取消县级法人,以市级经营,省级管理。最后,对于民营企业中食盐生产企业,由中国盐业总公司以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实行产销一体化,按区域整合成几个大的生产集团,提升产业集中度。同时,按区域组建若干大型营销中心,降低营销的成本,达到控制末端的效果。 二是建立国家专营品牌。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统一收购、统一储存、统一经营加碘盐,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盐品牌。可先从跨省食盐统一调拨做起,全国资产一体化后,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中盐”品牌。 三是推进盐行业股权多元化。中国盐业总公司在整合过程中,应逐步改变食盐企业单一国有资本结构的现状。可引进相关战略投资者,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条件成熟时,改制上市,增强盐业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竞争力,培育成熟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今后食盐专营放开和面对国外竞争做好准备。 四是促进多品种盐开发。食盐行业要以开发多品种盐为突破口,推进盐业产业升级。应着手修改多品种盐的专项法规,重新制定标准和审核资质,逐步取消多品种盐政府定价。在食盐专营体系内,中国盐业总公司应根据资源的配置度和有效度,由相关生产企业开发多品种盐,国务院国资委应把此项任务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内容。 五是建立碘盐供应补偿机制。食盐专营要学习邮政补偿的做法,邮政补偿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施,食盐普及的补偿也可由中国盐业总公司组织实施。 六是尽快出台《食盐专卖法》。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阻碍了公平竞争,应予废除。199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中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容应及时予修改。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着手建立《食盐专卖法》。 七是促进工业盐全面市场化。全面放开工业盐经营,允许产销直接见面,取消一些地区违规推行的盐产品准运证和准运章,实现工业盐生产和经营全面市场化。无论是中国盐业总公司,还是其他盐业公司,应采取市场行为整合工业盐资源,完善产业链,拓展工业盐的品种,实现工业盐的深加工。所有兼并、联合、重组应以市场为导向,使改革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