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制作、复制、出版、出售或者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0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1万次以上;
5.以会员制形式发布、出售或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超过200人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金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的半数以上;
8.造成严重后果。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主要要件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素是有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淫秽物品管理制度;
4.客观要求是传播淫秽物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所述,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终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应当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语音电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发布、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发布、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50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物品1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5000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发布、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100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金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的一半以上;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