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司(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部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的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项目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  住宿费标准(元)

 等级标准              交通  一般  深圳、珠海、厦门、

职务                   工具  地区  汕头市和海南省中央国家机        软  一  一  按

关副部长,        席  等  等  实

以及相当职        车  舱  舱  报  50     70

务的人员            位  位  销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

局)长,以及相当职务

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

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

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   软  二  普  按

师,高等学校教授,科

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   席  等  通  实

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

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车  舱  舱  报  30     40

;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之和在180元(六类      位  位  销

工资区)以上的高级工

程师,高级经济师,高

级会计师,副教授,副

研究员,副主任医师,

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

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硬  三  普  按

其余人员        席  等  通  实

      车  舱  舱  报  20     30

         位  位  销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包干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包干标准的部分,按50%发给个人。

住宿费实行包干办法后,住宿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交单位财务部门备查。对接待单位有意少收宿费而留有节余的,不发给个人。

(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省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据按规定的一般地区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计发。

(三)出差人员由接等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不含副部长级干部及随行一人),一般每人每天可发市内交通费2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