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少女坠楼砸中路人,父母遭巨额索赔喊冤:我们也是受害人!后来怎样?

随着城市楼房越盖越多,越盖越高,令人闻风丧胆的高空抛物、坠物事情也时有发作,有的人因而受伤致残,还有人因而丧命,不严刑峻法管控还真是不行。但是也有比拟特殊的例子,假如有人从高空坠下,砸中楼下路人,发作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置,如何定性侵权义务呢?

女孩玲玲(化名)与父母***同寓居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某街一小区某楼栋27楼,可不幸的是,在2019年6月26日黄昏,玲玲从家中坠落楼下身亡,在坠楼过程中还砸中了正在楼下打电话的女子苏某,这连番的不幸构成了这起凄惨而新奇的索赔案件,让人不甚唏嘘。玲玲坠楼砸人之后,现场有人立刻报了警和呼叫了120,但救护车赶到时,玲玲曾经气绝身亡,而苏某也是人事不知。苏某送医急救后被诊断为右臂骨折,肋骨骨折后将肺刺破,胸腔、腹部积血,事后被审定为6级伤残。在随后的日子里,苏某被送往多家医院停止治疗,伤情稳定后也只能依托轮椅出行。

事情发作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扫除了玲玲坠楼为刑案的可能。在处置完玲玲后事期间,固然痛失爱女,但玲玲的父母还是到医院为苏某送去了7万元的医疗费,同时在爱心平台发起筹款活动,包括当地居民在内***募集善款37万多元,用于苏某治疗费用。

但这笔钱对救治苏某来说还远远不够,苏某不只在治疗期间花了57万多元的医疗费,为了照顾尚未成家的苏某,其父母还辞掉了工作。这样的损失对苏某一家来说也是很大的,在与玲玲父母交涉过程中,一方面对方还沉浸在失去女儿的痛苦中,二来重复强调家中经济并不宽裕,无法再筹款支付苏某费用。面对这种状况,病情略微好转的苏某决议应用法律手腕维护本身的权益,减少本人的损失。2020年5月,在事情发作将近一年之后,苏某将玲玲的父母诉至法院,提出各项损失赔偿93万多元。

这样的索赔额度相关于玲玲父母来说算是巨额赔偿,在庭审中玲玲父母屡次表示经济才能有限,基本无法承当这么多的赔偿金额。同时玲玲父母还以为,在这起事情中,本人也是受害人,应当减免赔偿义务,于是向法院递交了赔偿减免申请,并恳求法庭依法判决。那么,这起事情中玲玲的父母终究该不该承当赔偿义务,他们又是不是受害人呢?苏某的赔偿该谁担任?这一系列的问题需求逐项厘清,才干肯定受害人和侵权义务方,这就需求从案发事实上来寻觅根由。

首先,玲玲当时坠楼时说白了是自行坠下的行为,而当时玲玲年仅15周岁,其坠楼形成的结果招致本人身亡,而苏某不幸被砸中受伤致残。当然苏某遭到损害的结果并非玲玲成心形成,并不构成成心伤人的情节,因而属于民事进犯义务范畴。

那么,玲玲算不算高空坠物呢?当然算,玲玲从高空坠落就是一种高空坠物行为,由此引发的结果应该由其承当义务,如本身死亡以及伤及无辜等结果,玲玲坠楼将苏某砸伤,本质上是损害了苏某民事权益并形成了损伤,这种结果应当认定承当侵权义务。

但当时玲玲坠楼时髦未成年,惹起过错形成的侵权结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承当赔偿义务,也就是其父母承当,并不会因玲玲坠楼本身死亡而消弭。但玲玲父母在苏某受伤后支付了7万元医疗费以及不遗余力的捐献救治,也是一种积极的处置态度,应当依法予以核减局部费用。

据芙蓉区法院2020年10月31日音讯,该院日前对这起案件停止了宣判,经过重复核算,屡次核减,最终断定玲玲父母应赔偿苏某77万余元,关于玲玲父母提出的其他减轻赔偿义务的恳求,由于证据缺乏,法院不予支持。

玲玲坠楼身亡的确令人痛心,但同为青春女孩的苏某却无辜受害,也着实令人惋惜。但假如说到义务,玲玲的确具有过错,而且父母疏于监护,也应该承当玲玲坠楼伤人所带来的严重结果,无论怎样样的结果,这起案件还是令人伤感,也为两个女孩的遭遇深表同情和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