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蕊蕊的判决变化

一审判决时,丰台法院引用的是《刑法》236条第1款对徐建进行判罚,该条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检方抗诉时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按《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即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次二中院的终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错误,依照的是《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