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文件
(一)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后发[2007]2号)规定,军队人员超过面积标准或者两处以上住军队住房,属于需要调整住用的,调整住用期间,超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军队人员或者其配偶在驻地已购买房改房、离退休干部已安置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自理住房后仍占用军队住房,属于应当腾退的,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超过腾退期限仍未腾退的,一年以内,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元计收,一年之后,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市场租金价格,由住房管理单位参照当地上年度市场价格确定(下同)。
(二)军队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之后转业复员人员,应及时腾退军队住房并支取住房补贴。需要暂时住用军队住房的,在办理转业复员离队手续后的两年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第三年以后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房租。已经解决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补贴后仍住用军队住房的,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
(三)军队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以前转业复员人员以及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已安排住房或者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住房,应当腾退军队住房,继续占用的,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
(四)住户擅自将军队住房转给子女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居住的,住房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收回住房。收回前,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