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男子性侵幼女长达9年,父亲为何反将女儿告上法庭?

一边是张开双手接跳楼女儿的父亲,一边却是强奸亲生女儿长达9年的父亲。不仅如此,被侵犯的女儿从来没有等到道歉,侵犯她的父亲反而将女孩告上了法庭。

一、禽兽行为

长宁男子王某有两儿一女,他在小女儿年仅12岁时对她进行侵犯。从女孩12岁到21岁,每天都遭受着来自亲生父亲的威胁。直到21岁时,女孩终于获得了自由。过去的9年时间,她每天都过得生不如死。有哥哥有父亲,然而这些人却正是伤害他最深的人。21岁时,女孩将自己的父亲告上了法庭。最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女孩也终于不用再忍受父亲的侵犯。

二、王某将女儿告上法庭

从那之后,女孩基本上和王某断绝了联系。即使王某出狱,女孩也对他像陌生人一样,和两个哥哥的联系也很少。大家相安无事几十年,而在王某90岁,女孩60岁的时候,王某却将女孩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孩对其负赡养责任。之前王某一直是由大儿子照顾的,和二儿子小女儿基本没有联系。然而大儿子却忽然离世,王某一下子没了依靠。他自己每月有千余元的保养金,但是王某却认为这些钱根本不够。王某年纪大了,体弱多病,他每月需要请专门的护工照顾自己。为了得到钱王某将儿子、女儿告上了法庭。然而王某的小女儿却拒绝向王某支付赡养金,理由正是自己曾经遭到父亲的侵犯。小女儿也已经60岁了,每月仅有几千的养老金。二儿子的情况和她差不多,每月3000的养老金。都已经是年过半百的老人,自己都自顾不暇,却必须对老父亲行赡养义务。

三、小女儿有权拒绝赡养

经过协商,二儿子承诺每月给王某1000的赡养费,而小女儿始终拒绝支付赡养费。虽然在女孩21岁前,王某对她都有抚养责任,但是他却并没有尽到一个父亲该尽的责任。相反将更多的伤害,加诸到女孩的身上。仿佛这个小女孩并不是他的亲生女儿,而是他可以利用的工具一样。身为子女必须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然而女孩的情况却更为特殊。我国刑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可免除赡养义务从王某强奸女孩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可以剥夺王某监护人的资格了,因此女孩并不需要要对王某尽赡养义务。

虽然女孩不用对王某尽赡养义务的判决大快人心,但这并不能抵消女孩曾经受到的伤害。女孩自诉,自己如今的孤苦无依,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幼年受到的伤害。被自己的亲生父亲侵犯,使得女孩敏感又脆弱,爱和被爱对她而言都成为了奢望。然而90岁的王某对女儿不仅没有任何的悔意,反而将她告上法庭,这实在让人气愤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