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主要规定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主要规定的内容有:有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132条。主要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同时明确学校幼儿园的报告制度,对监护人监护、校园安全、学生欺凌、负担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