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影艺术档案工作的领导,以适应电影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电影艺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建立电影资料馆,负责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第五条电影艺术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统一制度下进行,由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接受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电影制作单位应建立艺术档案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艺术档案工作。第六条电影艺术档案从业人员的职务按照国家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评聘。第二章艺术档案的构成第七条电影艺术档案由影片、文字和图片组成。第八条电影档案包括:
(1)国产影片全新原版背景标准复印件,涂有原版背景,片头、片尾、歌词等字幕原版背景,片头、片尾、阴影原版背景,十格底片,光信号卡,混合光声背景;
(二)在内地发行的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电影的全新标准拷贝;
(三)翻译发行的外国电影的全新标准拷贝;
(四)与台湾省、香港、澳门及外国合作摄制的影片的原图或校正图、光学混声库、全新标准拷贝。第九条文本和图片文件包括:
文学剧本、故事板、翻译版本;
(2)完成表格;
(三)境外上映的国产影片在中国境内以各种文字和民族文字翻译;
(四)董事说明;
(五)电影修改计划和通知;
(六)电影海报、宣传画、作品照片、剧照、宣传册、专刊;
(七)国内外国产影片获奖文件复印件及相关照片;
(八)剧本内容的相关依据和历史研究材料,以及取材或改编前的原著材料;
(九)创作人员的创作构思、乐谱和歌词;
(十)现场氛围、服装、化妆、道具设计、演员化妆照片;
(十一)生产指令及相关决定;
(十二)现场情况表;
(十三)放炮工作日志;
(14)字幕列表;
(15)拍摄工作总结;
(十六)主要创作人员的艺术创作总结;
(十七)各部门对电影的审查意见和决定。第十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为故事片的艺术档案。其他膜可以根据不同的工艺和工序进行调整。第十一条电影摄制组负责艺术档案的形成和积累,指定一名助理导演负责本片艺术资料的收集,并在拍摄任务完成后及时将属于艺术档案的内容报送制作单位档案机构归档。第三章艺术档案的归档和管理第十二条电影档案由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发行单位分别向国家电影档案馆报送,并在取得上映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报送标准拷贝;电影素材将在两到三年内交付。未经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影资料和双片,应在六个月内交付。
电影制作单位除保存完整的文字、图片档案外,还应当在电影制作完成后半年内,按照第九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内容,将文字、图片档案(复印件或者原件)报送国家电影档案馆保存。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解散或者合并时,应当将其保存的电影艺术档案移交国家电影档案馆或者新成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妥善保存。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电影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其所有的电影片。国家电影档案馆可以根据影片的保存价值决定是否接受捐赠或者寄存。第十五条国家电影档案馆应当积极收集流散在海外的建国前拍摄的国产影片、文字和图片。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管理本单位的电影、录像及其档案。第十七条电影艺术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应当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仓库的温度、湿度和通风应符合国家标准。要加强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
国家电影档案馆和电影制作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修复、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破损、变质的电影艺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