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上海电影局(以下简称上海电影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处(以下简称发行放映管理处)具体负责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管理,并直接负责市电影局所属影院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文化局负责本区域内电影放映单位的管理,业务上受市电影局领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第四条上海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是本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商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县电影管理站和市农场局电影管理站受上海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委托,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商业电影发行工作。

本系统内从事非商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须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电影局批准。从事非商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商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第五条电影放映单位分为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外售票的方式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特许电影放映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博物馆)、礼堂、俱乐部等磨合的电影放映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职工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对外售票的电影放映单位。第六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省的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的影片。禁止发行和放映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影片和其他非法影片。

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第八条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后报市电影局,由区、县文化局会同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审批。经审查合格者,由市电影局发给《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公安部门发给《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凭三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二)中央单位和驻沪部队在本市从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应当向市电影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三)前款以外的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应当向所在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后,报市电影局审批。经审查合格的,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电影放映技术人员;

(二)有持有市电影局颁发的《上海市电影放映机合格证》的电影放映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电影放映场所和符合技术标准的成套电影放映设备;

(四)安全、消防和卫生设施符合市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六)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第十条因文化学术交流的需要,举办单位在本市举办未取得发行许可证但已取得放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电影展、电影节、电影周等电影放映活动,应当向市电影局提出申请,由市电影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一条电影制片单位利用未上映的影片,组织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放映活动,必须报市电影局批准。

电视台需要播放影片,应按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电影局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含有性、生理知识等特殊内容的影片,须经市电影局批准,并在指定场所放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