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传文化单位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优惠政策中所称宣传文化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商业性宣传文化单位。
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先征后返的范围是指原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59号文件第六条1至6中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报纸和出版物。原则上由一个单位控制,新华社的报纸和出版物严格控制在财税字(95)41号文件所列项目之内。第三条宣传文化单位发生现行税制范围内的应税事项,必须按规定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宣传文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优惠政策》规定,《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列各类报纸、出版物增值税征收返还环节为出版环节,宣传文化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方可享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返还其已缴纳的相应增值税的照顾。
中国* *生产党和各级民主党派的机关和出版物,各级人大机关和出版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妇女联合会,工会,* * *青年团,新华社及其出版单位应根据其主管部门发行的优惠报纸和期刊的类型办理增值税征收和退还的相关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和政府出版物出版单位凭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行的优惠出版物种类办理增值税征退相关手续。
军部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的出版单位凭军委第三总部开具的优惠报刊凭证办理增值税征退相关手续。
征收后可享受增值税照顾的科技书刊是指按照中国标准书号分类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各种技术类图书,不包括文艺类图书(即I类和J类)。
学生教材、专门为青少年出版的报刊以及科技类书刊的出版单位,凭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优惠书刊证明办理增值税征退相关手续。第五条优惠政策规定第四条所称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是指电影制片厂根据其享有著作权的母片复制的含有母片视听内容的产品。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因转让著作权销售电影母带、录像母带、录音母带,按照无形资产转让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第七条优惠规定第六条所称免征营业税的门票收入,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文化体育行业征税范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在本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所销售的第一张门票收入。第八条对《优惠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及时办理具体登记、申报和纳税手续。第九条从1994至1997,我市设立“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工(1995)1417号文件执行。第十条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退税。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填写退税申请表,并附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和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税政处会同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直接退还企业(再由企业凭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填写收入退还书)。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发展宏观调控。必须严格遵循“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0年6月199465438+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