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才坤的一审判决
深圳故意杀人警察一审获死缓,当庭表示上诉
2013年10月29日,深圳故意杀人警察李才坤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李才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李才坤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故可对李才坤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李才坤不服判决,当庭表示将上诉。李才坤在押进法庭前面对媒体记者掀起外层囚衣,露出里面写有字迹的背心“喊冤”。
李才坤被押入法庭时,不停地回头向旁听席张望,寻找父亲和其他家属的身影。在法官开始宣读判决书后,其仍然频频回头,虽经法警多次提醒,李才坤仍然我行我素。两名法警不得不用力将其摁回面对法庭的方向,李才坤遂开始反抗,用手臂顶撞两名法警,最终不得不由四名法警一同制止李才坤的反抗。
由于李才坤辩护人多次提出李才坤可能存在精神疾病,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认为,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深康鉴定所[2013] 司鉴字第1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以采信,结合李才坤案发当时的表现及接受审判的能力,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对其重新进行精神疾病鉴定。辩护人提出李才坤可能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请求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