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卢电影院

案例分析:服装品牌“米露”的争议

2004年4月,民营企业与米露签订合同,买断米露品牌。去年年底,由于品牌发展计划失败,-

民营企业收购麋鹿

在民营经济发展迅速的江苏常熟,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名牌效应”逐渐得到广大民营企业家的认可。村干部出身的民营企业家常熟市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和张家港保税区亿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赟,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以猎人般的勇气和耐心在世界足坛“捉到”了“金狐狸”——时任中国足球队主教练米卢蒂诺维奇,费尽心思买断了“米卢”品牌。2002年4月,与MILU签署了一项协议。张家港保税区亿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中英文署名样式“Milu”和“Milu”作为公司生产经营的服装产品(包括鞋帽)的注册商标,并同意公司可以使用其肖像、照片和以其形象制作的广告视频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和推广活动。此外,米卢还被用作公司。

关于投资促进失败的争议突然出现。

为了开发和打造米露品牌,蔡赟找到了华东广告界的名人吴担任总制片人。2003年6月18日,与吴* * *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拥有米露品牌注册商标权,乙方全面负责米露注册商标特许经营权的招商工作;甲方投入招商费用及广告费58万元;乙方计划投入人民币20万元投资“米露”品牌(策划费用);招商获得的米露品牌投资金额由双方约定。第一批先返还甲方58万元和20万元,扣除招商费后双方各得50%。若招商失败,乙方将无条件退还甲方人民币58万元。”协议签订后,蔡赟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吴随即在《服装导报》等杂志上刊登招商广告。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的招商效果。2003年8月8日,双方协商终止履行协议,吴返还蔡52万元。后因双方就6万元余款发生纠纷,蔡某于2004年9月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预付广告费6万元。

在收到起诉书后,吴文怡在辩护中表示,双方合作开发“米卢”品牌是事实。然而,2003年8月18日,双方协商结算,已返还原告52万元,另有招商费用6万元。原告的收据已被退回。现无理由返还原告6万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作经营协议无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显示,“米露”注册商标为张家港保税区亿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蔡云并非权利人。法院行使解释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6万元。庭审中,被告吴坚称除已退还原告的52万元外,其余6万元为招商费,并于2003年8月8日将账单交给原告,2003年2月上海华实服装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常熟市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出具了6万元的收据。原告坚决否认这一事实,并认为被告用于招商的6万元账单和收据没有收到。法院还对常熟市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2003年2月至2004年6月的会计凭证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6万元的收款凭证。庭审中,被告仅提供了刊登招商广告和文章的着装指南,但未能提供证明招商费用的相关票据。

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米露品牌合作开发特许经营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未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吴被判返还原告蔡云人民币6万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感谢您的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