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活动的管理,鼓励合法经营土地使用权,搞活房地产市场,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第二条 凡转让、出租、抵押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执行本细则。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不得损害公***利益。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监理处)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第六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必须向监理处申请转让登记。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200平方米以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直接申请转让登记;200平方米以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人应先到市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再向监理处申请转让登记。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应填写申请表,并交验下列证件:
1、《居民身份证》或证明其身份的其它证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出让合同及有关登记文件;
5、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为国家投资和政府无偿划拨的,须持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证明;
7、属***同使用的,应有其他***同使用人的书面证明;
8、委托办理的,应填写委托书(外地或境外委托,应办理公证);
9、其他有关证件。
(二)转让申请经监理处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文本中的项目必须如实填写。
(三)监理处对转让标的实地勘查、校核、复量、评估,全面审查转让双方的申请、合同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证件等,确认转让标的,按章征收有关费用,填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第八条 当事人应自转让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证》、《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分别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增值费。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缴纳出让金的,可以土地转让收益抵缴出让金,缴纳标准按增值费同级标准再提高10% 。
土地增值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值额=房地产总成交额-房产评估价值(不含地段因素)-土地投入成本(不计息)。
房产评估价值,由监理处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土地投入成本,以支付凭据为准。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议定的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格的,按市场指导价格计算增值额,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征购。
市场指导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物价等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转让***同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同等条件下,***同使用人有优先受让权。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应申请领取《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双方当事人应比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手续。第十三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时,出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缴费标准见附表一)。第十四条 租赁***有的土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有人有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