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休谟的实践理性
工具主义和虚无主义 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一些行为比其他一些行为要来的“合理”。举例而言,吞食铝箔片在大多数人来看是一种很奇怪的举动。然而休谟否认那种理性在驱动或排斥特定行为上扮演了任何重要的角色,毕竟理性只是一种对于概念和经验的计算罢了。在休谟来看,真正重要的是在于我们如何感觉这些行为。休谟的这个理论在现代被视为是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的基本原则,主张一个行为的合理与否应该是取决于这个行为能否达成其预定的目标和欲望,无论这些目标欲望为何。理性只是扮演著一种媒介和工具的身份,用于告诉我们怎么样的行为才能达成我们的目标和欲望,但理性本身永远不能反过来指挥我们应该选择怎样的目标和欲望。也因此,如果一个人想要吞食铝箔片,理性可以告诉那个人他应该去哪里寻找铝箔片,“吃铝箔片”或是“想要吃铝箔片”本身并没有任何不理性的地方(当然,除非一个人有强烈的健康欲望或是感觉能力,理性才会告诉他不应该这样做)。不过在今天,许多人认为休谟在这里其实已经到达虚无主义的境界,并且指出了一个人其实可以故意的阻挠他自己的目标与欲望而不会违反理性原则(“我想要吃铝箔片,让我把我的嘴巴捆起来”)。这样的行为必然会显得相当不正常,但是既然理性并没有扮演任何角色、也不能用以评量行为,这样的行为也就不会违反理性了。 感情为主的伦理学 休谟最先在《人性论》讨论到了伦理学,他在后来一篇名为《道德原理研究》的短文中进一步阐述了他的理论。休谟的研究完全是根基于经验主义之上,他并没有试图告诉读者道德应该是要怎么样,而是告诉读者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是怎么进行道德判断的。在提出了许多例子后,休谟总结认为大多数(虽然不是所有的)被我们认可的行为都是为了增进公***利益的。这是否代表著我们都是单纯根据利益进行道德判断呢?与另一位经验主义者托马斯·霍布斯不同的是,休谟主张在事实上并非全然如此。休谟抛弃了霍布斯在心理上的利己主义,除了考虑到私利以外,休谟认为我们也能够被我们自身对其他人的同情所驱动,这种同情能够让我们向其他人施予并非出于自私的照顾和关心,也就是现代学者所称呼的利他主义感情。休谟主张我们并不可能单纯依靠理性做出道德判断,我们的理性只能够处理实际情况并且从中获取结论,但假设其他情况不变,这样的理性并不能协助我们做出选择,只有我们的感情才能够告诉我们哪个选项最值得我们实践。而我们以同情为基础建立的感情能够驱使我们追求非私利的目标,例如增进其他人的利益。从休谟以及另一名同情理论家亚当·斯密来看,“同情”一词代表的不只是对于其他人的关怀。对休谟而言同情是一种人们用以传达并分享感情的基础,正面和负面的感情都包含在内。从这个角度来看同情也就类似于现代心理学家和哲学家所谓的“移情”(empathy)。在发展这种以同情为基础的道德情感理论的同时,休谟也抛弃了他的前辈法兰西斯·哈奇森所提出的神授道德感理论,改提出了一种以自然主义和道德心理学为基础的道德理论。休谟否定将道德架构在理性之上的理论在现代通常被视为是反现实主义道德观的主要根基,如同受休谟影响的现代哲学家John Mackie指出的,如果世界上真的存在道德的真相,但却是由人的理性和本能加以承认之,这未免也显得太奇怪了。不过,休谟究竟属于哲学上的现实主义者还是反现实主义者在现代仍有争议。 自由意志与决定论 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之间的冲突对所有人而言都是非常明显的,假如我们今天采取的行为是在几百万年前就被决定的,那么这些行为又怎么由得我们做选择?但休谟还注意到了另一个冲突,这个发现将自由意志问题进一步发展为一个完整的困境:自由意志是无法与非决定论***存的,设想我们今天的行为并不是由过去发生的事情所决定的,那么我们的行为就好像是完全由随机决定的一般。除此之外,休谟强调的重点在于,这些行为并不是由我们的人格所决定的—并不出自于我们的偏好、并不出自我们的价值观等等。既然如此我们又要怎么将一件行为的责任归咎于那名做出了这件事、但却完全不是出自其本性的人?我们怎么可能要求他对一件被随机决定的事情负起责任?从这样看来自由意志似乎不能排除决定论,否则人本身和其采取的行动根本不会有任何自由选择的机会。也因此,大多数的人都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自由意志似乎是与非决定论无法***存的,自由意志需要的其实是决定论。休谟的看法是人类的行为就和其他所有事物一样,是“因”而不是“果”,也因此若要让人们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应该要专注于如何对人们的行为施予合适的奖励或惩罚,以鼓励他们做出道德的事情、避免犯下不道德的行为。 “是—应该”问题 休谟注意到许多的思想家经常将“是什么”(what is)用作为“应该是什么”(what ought to be)的论据基础,然而他注意到在这种描述性陈述(现在是什么)与规定性陈述(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著一点很大的差异。休谟指出我们不该习惯于在将这种应该是什么的陈述与现在是什么的陈述混为一谈的同时,却没有解释这两者之间的重要分别。我们到底要如何从“现在是什么”当中衍生出“应该是什么”呢?休谟提出的这个问题成为了日后伦理学的主要争议之一,在许多人看来,休谟本人对此的立场是我们根本不可能做出这样的衍生(其他人则有不同解读,认为休谟指的其实不是无法从事实陈述衍生出道德陈述,而是我们不能在没有考虑到人性之下便做出这样的衍生—亦即人类的情感)。休谟或许是第一个提出了实证(是什么)与规范(应该是什么)之间的差异的人,这两者的混淆在社会科学与道德哲学领域都相当的广泛。哲学家G. E. Moore在后来也提出了一个被称为“自然主义谬论”(naturalistic fallacy)的类似理论,企图驳倒任何试著将道德属性与自然属性混为一谈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