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1条和第236条是什么?

如果你被认定为妓女,你首先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在特殊情况下,你可能会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处刑罚。编剧、导演、明星等公众人物将被严格限制从业,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公职或开除公职,幼儿园、中小学也不得聘用此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和第2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嫖娼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不予行政拘留处罚。

第二,特殊情况违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卖淫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刑法》第301条第2款规定:多人嫖娼,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他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卖淫女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中“他人对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所指的“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编剧、导演、明星等公众人物将被严格限制从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

1.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邀请有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暂停播放以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人为主要创作者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节目。

2.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和电视评论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以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人为主要创作者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3.城市影院、电影院、农村影院和电影团队将暂停放映由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担任主创人员制作的电影。

4.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传播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及各类节目;不邀请嫖娼等违法犯罪人员参与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制作。

5.在广播影视对外交流方面,暂停对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及各类节目的赠送、销售和交流。

6.真人秀嘉宾应该坚持道德标准。不允许邀请有丑闻、吸毒和卖淫的人参与节目制作。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聘用此类人员。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学报告和出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曾因嫖娼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学校在聘用教职员工或介绍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按照规定,应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情况者应及时解聘。

五、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公职或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参与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开除处分。

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参与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开除处分(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检察官处分条例》第154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7条)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范围如下:(1)中国* * *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