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鹏是否被查

经查,2015年10月14日至19日,刘大鹏同志借参加培训之机,私自离开培训地去往云南昆明等其他城市游玩,并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3710元费用在其所在单位财务进行核销。在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市水务局核销的12笔***计8072元的公务接待用餐费,均无接待函和接待清单。刘大鹏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外出培训之机游玩,并违反规定进行公务接待,其行为已构成违纪,经市纪委四届第八十九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大鹏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对3710元违纪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