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公***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建、***治、***享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应当在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践行公***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第七条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为本市新时代公***文明实践促进日。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公***文明行为规范,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礼仪,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乘坐电梯、自动扶梯和上下楼梯时依次有序;
(三)文明就餐,推行分餐制,聚餐时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铺张浪费;
(四)开展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场所吸烟;
(六)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文明如厕,便后冲水,不在公***厕所内乱涂乱画;
(八)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
(九)不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公***楼道以及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
(十)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
(十一)遵守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遗弃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除犬粪;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场所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行驶,不随意变道、逆行和闯红灯;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无故拒载、抬价和故意绕道行驶;
(四)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妨碍道路通行,不长期占用公***停车泊位;
(五)乘坐公***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不占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合理使用和爱护***享交通工具,不故意损坏或者侵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公***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违反规定搭建建(构)筑物和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二)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侵占或者损坏公***场地、***用部位、***用设施设备,不在楼道等公***空间堆放杂物;
(四)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五)按照规定投放、清运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不违反规定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七)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