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地级市和地级市的区别

地级市(原称为省辖市)是我国现行的第二级行政区划之一(同一级的还包括地区、自治州、盟),因其行政建制为地区级别的市,故称为地级市。而准地级市(又称为副地级市)一般是由县级市(或县、旗)升格的,级别介于地级市和县级市之间,但行政区划类别仍然属于我国现行第三级行政区划的县一级,只不过其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比普通的县一级要高半级。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地级市数量逐渐稳定下来。截至2015年6月,在总计334个地级行政区划中,其中仅有30个自治州、10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达到291个 ,约占87%,逐渐取代自治州、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划的主体。此外,副省级市的行政区划类别也是地级市,但其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比普通地级市要高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