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司法厅设12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制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工作;承办监狱、劳教、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综合协调事务;承办司法行政系统应急事件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绩效管理、综合治理、外事、接待、统计等工作;负责厅信息化建设和网络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国际司法协作和为省内重要对外经济合作提供有关法律证明文件的有关事务。
(二)法制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起草司法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工作;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组织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等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和法制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主持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执法过错、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负责行政赔偿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工作;承办《四川司法》杂志;监督管理厅属社团组织。
(三)法制宣传处。
拟订普法和法制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实践主题教育活动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国(境)外的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监督、指导四川省法制宣传协会的工作。
(四)律师公证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律师、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公证员执业许可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违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承办特许执业律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川设立办事机构的初审及指导、监督工作;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工作。
(五)基层工作处(社区矫正工作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国家司法考试处。
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法学(函授)教育;指导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
(七)司法鉴定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局)。
拟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八)计财装备处。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制订司法行政系统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工作;负责厅机关安全保卫、通讯和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九)外来企业投诉处。
指导、监督全省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外来投资企业通过仲裁、诉讼、复议、申诉等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外来企业投资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意见;承担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警务督察处。
制订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系统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对司法行政系统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督察。
(十一)信访处。
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受理、接待、交办、转送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及组织举行信访听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和突发性群访事件;研究、分析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情况,指导、检查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
(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监狱、劳动教养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厅管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及日常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省属监狱、劳动教养单位及厅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调整意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察政治理论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政治部(警务部)下设组织干部处、人事处、教育培训处。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司法厅党委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纪委和派驻监察室合署办公,挂审计室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