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少女毁容案的后继发展
2015年2月4日,“合肥少女毁容案”中的民事赔偿案在蜀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原告方周岩及其父母、代理律师出庭,而被告方仅有代理律师出庭。因涉个人隐私,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受害少女周岩向加害方陶某、陶某的父母提出要求赔偿467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诉求。庭审中,原、被双方同意调解,3日后向法庭送交调解意见。如调解不成,将由法院判决。周岩提出467万元赔偿,主要包括其昂贵的治疗费,还有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10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周岩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提出增加的。周岩认为,5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2012年提出的,现在已经过去3年,自己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所以提出增加索赔金额。
2015年5月15日,毁容少女案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岩由于需要接受治疗未到场,由其父母到场,陶某家人及代理人均未现身。
经审理查明:周岩与陶某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中产生矛盾,陶某有了报复心理,导致案发。案发后,除陶某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法院依法判决陶某及家人支付周岩其余赔偿金额,如在北京治疗、心理治疗、斑痕治疗等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陶汝坤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除其名下房产外,不足由其监护人承担,***计172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