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