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八十三条通行解释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