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对女子处刑的方法是什么?
五刑以隋朝为界限,隋朝以前主要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前四种属于肉刑,而大辟则属于生命刑(死刑);而在隋朝之后,五刑改为了笞、杖、徒、流、死,在生命刑和肉刑之外增加了徒刑。
这是因为受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历朝历代对女性犯罪都采取最大限度的保护。比如明朝就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
即便是那些犯了重罪必须处死的女囚,也规定了“若妇人犯非斩者,皆绞于隐处”,可谓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隐私。而那些被判处徒刑和流刑的女性,其实并不会真正执行。
以唐朝为例,对处以徒刑的女性,或者送入少府监从事缝作,或者在仓库及公廨当杂役。而流刑者,则也会以轻体力劳动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