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事件来龙去脉

前段时间,法大的罗翔教授火了,随着罗教授而火的,是一个沉寂已久的案件——郭利敲诈勒索案,这个案件也被称为“维权不成反被干”的千古冤案,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谈一谈这个案子。

作为一名普通百姓,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的权利都随时有可能受到侵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的人选择默默忍受,有的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或他人进行维权斗争。但是,大家知道吗,维权往往并不容易,有时明明自己才是受害者,但去找商家要求赔偿时,却可能面临着牢狱之灾。而“郭利敲诈勒索案”正是这种“维权不成反被干”的典型案例。

很多时候,我们不得不审视,我们的法律,究竟是在为谁服务?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的法律是否真的能够靠得住?

“郭利敲诈勒索案”的来龙去脉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郭利两岁多的女儿一直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当年9月,他带女儿到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这意味着肾功能受损。

据报道,2009年6月13日,郭利与奶粉生产商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40万元。次日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基于问题已妥善解决,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在拿到40万的补偿款后,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赔。

郭利在谈判中称:问题尚未妥善解决,并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也有说法是郭利在接受媒体采访之后,施恩公司主动与郭利进行联系,提出对郭利再次进行赔偿)。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并于同年6月30日向警方报案。

一审法院(潮安县法院)认为,郭利再次提出的300万“赔偿款”系在不存在合法请求权的情况下,事先预谋并虚构其所有亲属对赔偿不满意等借口提出的“索赔”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潮安县法院还认为,基于国家发生“问题奶粉”事件后,在社会公众及奶粉生产企业中产生并持续存在的脆弱心理,此时郭利采取将在媒体进行报道的手段,必将直接歪曲两家企业努力重建市场信用的心思,并足以损害两家公司的市场信誉,影响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引起两家公司的惧怕。

2010年1月,潮安法院一审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郭利上诉,潮州中院于当年2月裁定维持原判。2010年5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显示,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潮州中院当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剖析——郭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在本案中,郭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最大争议在于:

1、郭利在孩子健康受到侵犯的前提下,对施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拥有正当的原因,那么其在有正当原因的基础下,提出要施恩公司赔偿巨额“赔偿款”的行为能否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2、向媒体进行曝光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3、郭利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存在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1、郭利在具有正当索赔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巨额赔偿是否能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郭利为什么具有正当的请求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奶粉的生产厂家与郭利女儿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其依法具有正当的索赔权利。对有些司法人员而言,只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才是权利。因此,索赔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数额,如果肾脏功能受损,那就应该按照医疗单据上所显示的花费来进行赔偿。

至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多也只能赔偿食品价格的十倍。如果超出了这些数额,就没有法律依据,强行索赔就有可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对于这种言论,猫哥认为其混淆了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边界,将刑法进行了扩大化的处理,忽视了起码的法治原则。即:对公权力而言,法无许可及禁止;对私权力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德国刑法学家威尔采(Welzel)曾提出过这个概念,属于对刑法理论的重要补充。威尔采认为,只要行为符合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就具有社会相当性,而非违法行为。

他将道德规范作为排除违法的实质根据,以限制刑罚权的过分扩张,因此, 在许多天价索赔案中,过高的索赔金额不仅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甚至对社会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就中国的产品质量,远未达到让人放心的程度。

就拿食品行业来说,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但天塌下来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以至于有人调侃道“很多中国人是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的”。不难想见,如果受害者都敢于天价索赔的话,我们的食品问题会少得多。在猫哥看来,法律对此不仅不应惩罚,更应该鼓励。 因此猫哥认为,郭利在具有正当索赔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巨额赔偿并不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02、郭利向媒体曝光的行为能否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因此,消费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因此郭利威胁向媒体曝光,其手段行为合法合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且圣元奶粉的品牌问题和质量问题,在郭利接受媒体采访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公布,该问题应该具有公开性,不能够算是他人隐私等可用于胁迫的内容,郭利的行为充其量最多就是将该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

即使该问题国家没有曝光,那么郭利作为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猫哥认为其通过媒体对圣元奶粉的问题进行曝光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商家如果认为消费者的诉求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绝。相比于商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允许消费者使用舆论武器,消费索赔根本就无法平等对话。

如果法律禁止公民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寻求媒体监督,那么媒体的作用是什么?这样的媒体只能够成为强权者和利益把持者的发声筒,对于这样不正义的媒体,其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因此,猫哥认为,郭利向媒体进行曝光的行为更不能够被称作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

03、郭利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的目的?

郭利,在被捕入狱前是一名同声传译的自由职业者,2008年即达到月薪十万,可以说是绝对的高收入人群。但是在入狱之后,其妻子离开了他,女儿也远离了他,母亲也因为打击变成了残疾人,工作也因为入狱而丢失。

因此,对这样一名薪资丰厚,家庭幸福的中年男人来说,猫哥很难有理由相信其仅仅为了300万元赔偿款去进行敲诈勒索,毕竟300万元也就是郭利2年左右的工资,且根据郭利在狱中拒不认罪等种种表现,更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根据刑法上疑罪从无的精神,猫哥认为郭利在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目的。

综上所述,郭利的行为只能被认为是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充其量只是过度维权行为,应该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郭利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5年的刑事处罚,属于刑法的扩大化滥用,不符合我国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但即使不说郭利案,我们只要梳理一下新闻,也能发现,用类似敲诈勒索、损害商誉这样的罪名对维权人士进行打击,在商场上,已经是一种稀松平常的事情。

2006年2月,黄静花20900元购买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后因故障不断与华硕多次交涉,并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后被批捕。

2014年末,辽宁省绥化市明水县的大货司机李海峰在运货途中,购买了四包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诱惑酸辣牛肉面”当午餐,发现其中的醋包中含有异物,且是过期食品,随后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今麦郎只愿“奖励性”赔偿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并于今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随后李海峰被河北警方列入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名录。

2017 年 12 月 19 日,谭秦东发布《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2018年1 月 10 日,谭秦东被内蒙古凉城警方跨省抓捕,被刑拘并移交检察院起诉。

2018年1月31日,李洪元从华为离职。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经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但在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上述这些案件,还只是众多企业维“权”成功案例中的一小部分,它们因为引起了轰动效应,从而被全社会广泛关注,幸运的是,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最终还算获得了不错的结果,但在我们看不见的地方,在我们关注不到的角落,还有更多被侵权者不得不背负着这些耻辱的罪名。

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2014年7月,郭利刑满出狱(由于郭利在狱中拒不认罪,坚持申诉,因此没有得到减刑假释),此后继续申诉。2015年5月,广东省高院再审提审此案。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院当庭宣判郭利无罪,郭利终于沉冤得雪。 

郭利出狱后他提出四点诉求——要求雅士利及施恩兑现原有基础赔偿金及其本息1000万美元的赔偿;追加对郭利本人与家庭因构陷造成实质伤害的综合赔偿金3000万美元;雅士利及施恩正式公开书面道歉;追责相关责任人,将其司肇事者绳之以法。

这起案件错判的社会负面影极其恶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本次错判明摆着向社会传递着错误的价值导向:就相当于告诉各大商家,如果有哪个拎不清的消费者敢来向你索要巨额赔偿,你大可以动用刑事力量,给他扣上一个敲诈勒索的帽子。

这同时也是一起三败俱伤的案件,郭利从一个意气风发、年入百万、家庭幸福的成功男人变成了一个妻离子散,靠着低保过活的可怜男人;我国奶粉行业随着这起案件的发酵,受到了承重的打击,至今还抬不起头;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这次荒谬的审判中也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强烈质疑。

“将裁决归还于法官,将正义归还于人民!”泰国法官卡纳功在面对强权的压迫和金钱的诱惑时,依然坚守着心中公平正义的理念,用自己的生命去捍卫法庭上的尊严。而对于郭利案,细思恐极,仿佛在案件的背后,有一双无形的手在操控着一切,一步一步的将郭利拉入暗无天日的深渊。

为什么维权总是容易沦为犯罪?这是每一个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人都应该思索的问题。

不过可喜的是,郭利案最终还是被翻案了,郭利案的翻案对于今后的各类民事维权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有效的指导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规则,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冤假错案。此案例对于今后消费者的维权信心有着巨大的鼓舞作用,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公民维权意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商业市场向着更好更规范的方向发展。

如今失去过去宽裕的郭利认为其生活也没有多难受,牢狱生活让他对生活的要求降到极低,坐最慢的火车,吃只有一个菜的盒饭,也觉得挺好。

虽然正义来的有点迟,但迟来的正义依然还是正义。

但愿郭利之后,再无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