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陪审团

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案一直牵动人心。近日,记者采访了美国西北大学法学教授罗纳德·阿兰。阿兰介绍说,寻找章莹颖的下落可能还要通过辩方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控辩交易”。

很多人对“控辩交易”比较陌生。和世界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在美国,超过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控辩交易”的方式结案。所谓“控辩交易”,正式的法律术语叫“认罪交易/协议”(Plea?Bargain/Agreement),通常是指嫌犯通过承认罪名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常见的认罪协议包括被告减少认罪的罪名、检察官向法官建议更轻的刑罚,以及嫌犯同意承认某些特定事实等三类。

美国之所以采用认罪交易,主要是出于司法资源配置有效性的考虑。美国的检察官在刑事案中负有极高的举证责任,与嫌犯达成认罪交易,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用于其他案件。而且,美国州一级的检察官都来自于民选,其结案率定罪率也是他们争取连任的砝码,因此,检察官自然希望嫌犯及早认罪。

而法官方面,由于美国各级法院长年资金不足、人手短缺,一个刑事案件的出庭可能要持续数月乃至数年,法官也很希望双方及早达成协议。对于大多数嫌犯来说,能够减轻刑罚自然也是一件好事。随着罪犯服刑时间的缩短,监狱的利用率也会提高,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美国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正因为这看似多赢的局面,让认罪交易逐渐成为美国刑事案件的主流处理方式。

但随着时间推移,认罪交易的问题也逐渐浮现,侵蚀着美国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因为检察官有政绩压力,所以他们往往会罗列各种罪名起诉,有时候多达上百条,然后再以此为由对嫌犯威逼利诱,以删除一些原本就不那么站得住脚的罪名,换取嫌犯的认罪。这个方法固然有效,也造成不少冤假错案。特别是认罪交易中缺失了法官和陪审团这两个关键要素,让检察官权力显著扩大,也导致大量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好律师的嫌犯,很难得到有效辩护。

回到本案,情况和统计意义上的一般情况有极大不同。首先,本案是联邦刑事诉讼,而联邦检察官是没有任期和选举压力的(虽然他们也追求定罪率,但并不会将此作为唯一工作考核标准),因此,他们会更慎重地运用手上的交易权

其次,本案迄今只有绑架罪一项罪名,随着调查的深入以及章本人踪迹的出现,检察官可能会增加诸如性侵或谋杀等指控,很难在只有一项罪名的基础上做出太多妥协。

再次,现在检方没有完整披露证据,而且即使披露了证据也需要法律人士结合过往案例、陪审团构成、检察官经验等大量实务经验,方可推测检方可能采取的行动,目前任何基于有限媒体报道做出的分析都是不成熟的。

当然,不排除最后还是以检控双方达成认罪协议的方式结案。但考虑到检方在这个制度中极大的优势以及被告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高昂律师费这两个基本前提,被告所受的刑罚,可能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所给予的上限。

只要能让罪犯认罪就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