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的财产犯罪特征有哪些?

案例

案例1:7名青少年由于看不惯别的孩子比自己穿得好而结伙抢劫杀人,高峰时一月内作案20多起,杀伤10余人。这7名少年都来自离异家庭。在他们7人当中,15岁的姜某、谭某均因抢劫罪刚于2月前被判缓刑。两人从看守所出来后,又纠集5名初中在校生在网吧或校园周边抢劫杀人,参与者中年龄最小的才13岁。2003年10月4日,他们一天之内作案7起,杀伤6人,抢走一名17岁少年的20元现金之后,又因看不惯对方穿着而向其连刺数刀。4天后,该团伙被警方抓获。

案例2:2004年3月12日,郭某等3名12岁的中学生因学校要求请其家长到校,害怕挨父母打骂而结伴出走来到某城市。3月30日,他们饿得受不了,就和另2名十二三岁的孩子预谋抢劫过往妇女,未及下手便被巡逻人员抓住。

案例3:2004年4月24日,某警方接到报警后擒获5名正在盗窃的不良少年。5人中年龄最大的15岁,最小的12岁,全部是辍学少年,大多父母离异。他们***作案7起,近10000元赃物贱卖后用于抽烟喝酒等。

案例4:2004年5月28日,某市开发区警方通报摧毁一个13人犯罪团伙。该团伙一周内参与抢劫、盗窃案件31起。团伙成员年龄在14到16岁之间,有3人涉嫌一起持刀杀伤保安案。6月29日,该市某派出所抓住6名胁迫、抢夺、持刀抢劫的少年,年龄在12~16岁之间。除一名在校女生外,其余均辍学。他们一***作案20多起,但无一受害人报案。

案例5:2003年6月25日,一名年仅10岁的男孩因抢夺被抓后教育释放。接下来的4天里他又因抢夺被抓。在随后的讯问中,他声称已抢夺10次,每天都有人指使,抢到的东西必须上交给头目,抢不到或抢而不交就要挨打。

案例6:一名瘦弱的初中生一天内就狂夺24名学生的钱物。他经常和他一起作案的小朋友说:“我还可以抢劫6年才会构成犯罪。”

案例7:据报道,某13岁少年作案11次,被问及为何不怕被抓时,该少年竟说:“我还未满16岁!”

案例8:某少年累计偷盗不下10万元的财物。每次被抓后,他非常合作地向警方供认不讳。最近一次,警方认定他已14岁,他却狡辩自己才13岁。

评析

以上几个案例都说明了一个问题,我国的青少年财产犯罪向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再犯化的趋势发展。就其原因,有来自家庭教育方面的;案例1、案例2和案例3中的孩子因看不惯别人的穿着比自己好而实施抢劫杀人等犯罪,他们都来自离异家庭。有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原因导致青少年多次犯罪,如案例4中13人的犯罪团伙作案20多起而没有一个受害人报案。有的来自社会环境方面的,如案例5中受到别人的教唆指使。在案例6、案例7、案例8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作案时感情深沉而稳定,犯罪前反复思考,有强烈的自身物质占有欲,知法犯法。

近年来,从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类型来看,财产刑事犯罪的数量最多。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财产型犯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它包括:

1.侵犯财产的犯罪。如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抢劫等。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某些犯罪。如走私、非法经营光盘等。

3.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中的某些犯罪。如赌博,制造、贩卖淫秽书籍等。

青少年非法实施占有公私财物,犯罪动机是多样的,目前我国经济形势良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普遍的提高,多数犯罪分子是在好逸恶劳、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极端利己主义的驱使下,以贪利为中心,追求享乐腐化的生活而产生的。

现阶段我国财产型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从所触犯的犯罪来看,以盗窃罪最为多,抢劫、诈骗次之;从犯罪的起因来看,犯罪动因简单、单纯;从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特点来看,财产型青少年犯罪群体性、纠合性强;从主体结构上看,由累犯、惯犯居多转变为初犯、偶犯居多;从实施犯罪种类的特点来看,青少年犯罪分子在实施财产型犯罪的同时,兼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从犯罪侵害的对象来看,财产型青少年犯罪分子由侵犯生活用品向主要侵犯私人贵重物品和国家财产方向转化。

财产型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主要有物欲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被逼迫的侵犯财产犯罪、模仿型的侵犯财产犯罪、家庭原因型的侵犯财产犯罪。

从财产型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方式以及所表现的越轨类型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不良教育、不良影响和青少年失去其保护是密切相关的。青少年所处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征是导致青少年越轨的内在因素。比如,青少年意志力容易动摇,行为的主导动机不明确,容易被诱,因直接引起的欲望驱使,耐不住诱惑而越轨。

因此,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多表现为行为动机简单,带有情绪性、偶发性。青少年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好奇心是青少年需要的一种表现形态,是一种带有情绪色彩的认识倾向,越是要禁止的,青少年在好奇心驱使下就越要尝试,好奇心促使他们不考虑后果,贸然行动而干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青少年思维处于由逻辑抽象的经验型向理论型、思维品质的独立性与片面性交错发展时期,具有接受社会形象化教育的特征。

榜样的生动性、可接近性容易引起少年的模仿,一旦看到影视剧或文艺作品中的“英雄”,或现实生活中他们认为的“权威”便效仿,不良的榜样容易引发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指导青少年对榜样的选择是很重要的。

财产型青少年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是多种不良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比如有警密度和有警时段不够,首饰加工等销赃渠道管理不力,被害人多而报案少以及不愿见义勇为等,都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消极影响。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青少年因抢夺、抢劫犯罪而产生的涉案青少年处置难的问题。目前我国对抢劫罪的处理是达到年满14周岁的青少年,对抢夺罪的处理是达到16周岁的青少年,已满14岁不满16岁实施抢夺行为只能处以15天以下拘留,未满14岁的只能教育释放或遣送。

预防青少年财产型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各个环节不同的责任。人从无知到有教养,有赖于一个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教养除了一般的礼貌之外,主要指生存的能力、学习知识和规则的能力、社会交往的技能和建立个人社会基础能力等。社会化过程涉及一系列的个体、群体和机构,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家庭、学校、同龄人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等。《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规定,预防政策的重点应促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通过家庭、社区、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通过自愿组织成功走向社会化和达到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居民委员会等方面***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政府加大对工读学校的投资,在社区矫正方案中,除了工读学校外,将缓刑犯住宿、社区缓刑服务等方式引入到实践中来。

第三,有关法制工作者要深入社区或劳教场所进行法制宣传或进行规劝感化,坚持开展“无辍学、无犯罪、无不孝子女、有技术、有文化”的“三无两有”活动。

第四,摒弃一味强调要加强青少年教育,而忽略对成人进行教育的理念,因为青少年行为往往是模仿成年人的结果,因此对成年人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