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将规则分为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将规则分为:
1、改变规则
修改法律规范,变动现行法律规范的一种活动,指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旨在改变现行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某些内容,使之适应新的需要或呈现新的面貌的一种活动。
有权修改法律规范的机关一般为该规范的创制机关。在宪法、法律或创制机关授权的情况下,该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修改该规范,如中国现行宪法即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创制的基本法律作部分修改。
严格地说,修改法律规范与修改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同,后者不仅包括修改其中的规范性内容,也包括修改其中的非规范性内容。但由于对法律规范的修改必然引起包括被修改的法律规范在内的整个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变动。
同时,由于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法律规范和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修改法律规范也可作修改法律或修改规范性法律文件解,修改的原因、方式、原则和程序也是相同的。
2、审判规则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经立案庭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的,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的,经审查如原判决、裁定明显有错误的,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可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报院长审批。
报院长审批后,由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制作暂缓执行通知书下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的不予立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立案的,将案卷调齐,登记、编号后交审判监督庭审理,案件移送审监庭的时间为审限开始的时间,审监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排期开庭。
3、承认规则
承认规则的界定和承认规则的道德性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认为法律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而次级规则中的承认规则又是哈特规则体系的核心。他认为“承认规则是指具体指明某一或某些特征,一个拟议中的规则拥有这些特征,就可以被决定性的认证为这一群体的、由它所施加的社会压力为后盾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