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也可以不公开举行。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安排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议案涉及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后,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可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该项议案涉及问题的研究意见。第十七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应及时将有关法规草案的文本等资料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准备审议意见。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