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4岁男子持刀闯入幼儿园,砍伤18名师生,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生命是每个人最重要的东西,失去了生命任何的事情都将无从谈起。我们应该尊重生命,既要保证自己不受到伤害,更要尊重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既要保护好自己,也要爱护他人。

广西24岁男子持刀闯入幼儿园,砍伤18名师生

在4月28日14时左右,广西北流市新丰镇健乐幼儿园有一名25岁的陌生男子闯入,他拿着钢刀见人就砍,初步统计,有18名师生在此次意外中受伤。

事发后,当地卫健部门组织市民献血,市民自发上街,在献血处排起长队,希望可以帮助到受伤师生。

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持刀伤人是指通过使用刀具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持刀伤人不仅有时会造成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受损,还会使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产生恐慌。

持刀伤人涉及到了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等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但是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也就是治安处罚,并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持刀故意伤人致人轻微伤,可以行政拘留15日以下并处罚款,而且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包括医药费、护理费、疗养费、误工费等。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结语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生命是每个人最宝贵的财富,一个人的生命,或长或短。每个人都知道生命是可贵的,要珍惜生命。或悲或欢,或起或伏。人无完人,事无完美,许多人在为生命而奋斗时,往往会遇到很多的困难,要是能以乐观向上的精神去对待他,他会变的更加精彩,更加绚丽多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