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谎言:刘太医是个骗子?

新闻报道重大失实原因分析:《审判“刘太医”》(2009-08-04 17:43:27)[编辑][删除]

标签:刘弘章 刘弘章案 刘太医 刘太医案 中国新闻周刊 严冬雪 杂谈 分类:健康

严冬雪记者您好!

看了您的文章《中国新闻周刊》2009029期《审判“刘太医”》系列,不得不说该文存在重大失误,具体已经有多篇文章分析。

媒体终于发声,《中国新闻周刊》歪曲“审判刘太医”

/s/blog_53ef7c0f0100efqv.html

《中国新闻周刊》文章《审判“刘太医”》是个天大的笑话

/s/blog_53ef7c0f0100ed88.html

王永成之子王刚反击陈祖甲谎言的公开信

/s/blog_53ef7c0f0100efa2.html

天津市政府对刘弘章(刘太医)案件处理并无过错-知情法律专家就《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答网友问

/s/blog_53ef7c0f0100egnj.html

《中国新闻周刊》作为具有广泛影响的权威媒体,发生这样的重大错误是令人遗憾的。而且该文已被多个重要媒体转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恐怕当案情真相大白的时候,相关媒体都会相当被动。

我这里想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公正性、舆论导向三个方面谈谈造成这些重大失误的原因,供您参考,希望在新的后续报道中能够改进。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1) 记者应该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负责,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

该文开篇就说,{ 2007年12月份,在《中国新闻周刊》当年第47期《疯狂的养生》系列文章中,本刊记者曾以直面“刘太医”的形式揭露过当时尚未“出事”、正处于“事业巅峰”状态下的刘弘章父子。此后一年多时间,本刊数度接待了一些接受过“太医恩惠”者的来电和来访。令人吃惊的是,来访者中的一些人甚至已经认识到上当受骗,却还在试图为“刘太医”做辩护,并希望本刊能够告诉他们,“太医”的理论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他们简直是在主动要求继续上当受骗。}

这一段话明显看出记者在调查之前已有结论,带着先入为主的观点很难保证客观真实。另外这一段话的逻辑性有问题,已经“知道自己上当受骗的人”为什么还要为“刘太医”辩护?“深受其害者”怎么又成了“太医粉丝”?

(2) 消息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应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未经证实的消息,应加以说明;除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

看了《审判“刘太医”》的原文,文章中关于案情的主要描述基本出自药监局。对案情了解最权威的部门检察院和法院似乎并没有发言。

从本案来看,药监局是最早指认“刘太医”制售假药。但是立案以后的检察院的调查和案件的审理其并未参与。药监局提供的资料至少不是最新的,关于案情的描述不是第一手的信息。既然是“审判”刘太医,有关案件审理的信息就是最重要的新闻要素,除了塘沽法院宣传部门说了四个字“有点敏感”,记者没有拿到第一手的信息。

(3) 认真核实报道内容,包括基本事实、背景资料、引述转述语言等。对稿件中采用的声音、图像、数据、文件摘录及其他材料,做到真实、准确、科学、统一。

关于对案情报道内容的核实,除了全盘采用药监局的说法,记者似乎并没有做核实。

比如药监局说刘太医的药物是假药,除了“天津市药监局专门以批复的形式明确指出:刘的行为属于制造、销售假药”,没有看到具体的证据支持啊,是否做过具体药物的成分分析、疗效调查?

文章后面说到“按照现行的药品检验标准,只能对着已有的标准检验样品,看样品是否符合标准。刘弘章所售药品是自制假药,成分未知,在药典中更没有针对它的标准,因而药品检验所无法检验其成分。”如果说该药物是中药,无法检验不等于就是假药啊。这就等于推翻了前面的说法。

再如,报道全文引用陈祖甲的文章《“刘太医”害死我胞妹》,似乎也没有向受害人的家属核实。您可以看看陈祖甲胞妹的儿子王刚在公开信中是怎么说的。

(4) 报道中的细节必须真实,不加以拔高、想象和夸张。报道所采用的声音、图像均应来自新闻现场或与报道主题相关的采编活动,而非个人编造或拼接。

作者似乎对重要细节不够重视,文章中对重要事实自相矛盾的地方较多。比如:

{ 药监局以“制售假药”罪名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法院最终按照“非法经营罪”提起诉讼。六个月后,即2009年5月20日,由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塘沽法院对两人进行庭审,罪名是“制售伪劣产品”。}

那么起诉的罪名到底是涉嫌“制售假药”还是“非法经营罪”还是“制售伪劣产品”?

还有对于涉案的一些法律常识,记者做了错误的描述,比如“保外就医”是必须服刑的人员才能申请的,未判决的嫌疑人不可能“保外就医”。在比如“若只有一次补充侦查,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宣判”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对于公诉类案件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两个半月内宣判。

报道必然会遇到一些专业问题。对这类问题如能认真请教相关专家,可以避免这类低级错误。

(5) 在报道、说明、解释和评论事实时,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为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

记者在描述“刘太医”支持者时,用了很多很奇怪的词,比如就“坚硬的太医粉丝”、“深受其害者”、“信徒”等等,明显是有偏向性和误导性的。

{ 这些邮件来自上海、北京、深圳、吉林各地,发件人各不相同,但邮件的形式却高度统一:它们一概由EMS快递发出,信件一概两页,一概为打印件,一概被订在EMS蓝色快递信封外面,就连装订的位置,都一概为距左上角一公分位置,由一颗订书钉将信和EMS信封钉在一起。外观如此一致的快递邮件,看上去就像从一个妈的肚子里出来的多胞胎。}

这一段话是什么意思呢?想告诉公众这些信件是同一人所为?好像没有人会将信件订在快递信封外吧?“装订的位置,都一概为距左上角一公分位置,由一颗订书钉将信和EMS信封钉在一起。”这个应该是药监局的档案管理人员干的吧?

新闻报道的公正性

(1) 记者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忠于事实,追求真理的职业精神。

我们可以从《审判“刘太医”》一文中明显看到作者的偏向性,这样的报道很难公正。

(2) 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进行影响公***利益的报道。

您在2007 年已经做过“刘太医”的相关报道,并称其为骗子。不排除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延续过去报导基调的可能性。

(3) 区分报道事实和评价事实,不将评论或猜测作为认定的事实发表。

这一点是您最大的问题。这类问题该报道中太多了。

举个“刘太医案”中最关键的问题,药物是不是假药?药监局并没有提供验证药物是假药的事实,“该药是假药”应该只是药监局的一种描述。

(4) 案件报道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这一条就不用说了。报道直接称“刘太医”是骗子。

(5) 报道中避免对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等的任何歧视。

显然记者对“刘太医”的支持者使用了“信徒”这样带有歧视意义的字眼。

新闻报道的舆论导向性

真实性和公正性是报道的基本原则。除了做到真实性和公正性,新闻媒体的更大的责任在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简单的说,就是要起到帮助相关各方沟通、理解,有益于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制造矛盾,挑起事端。

(1) 记者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当前中国医疗健康事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医疗费用不断上升,慢性病发病率却仍然不断升高,因病致穷,人财两空的现象不断发生。不断有名人在付出天价医疗费后仍然死于癌症这样触目惊心的事件发生。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发布《国发22号文件》,提出要支持、鼓励、保护中医中药的发展,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为人民群众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刘太医”是一个典型的中医“非法行医”案件,如何判决可能会决定中医的发展方向。

对此案情的报道,记者没有做到真实、公正,对于舆论导向没有起到好的作用。

(2) 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但宋并不是唯一的信徒。一份长达百页的汇款单记录,记下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求医者的膜拜。这些少则两千、多则数万的汇款单,它们的主人来自某个生物研究所、环境科学信息中心、卫生监督所、县人民医院、政府人防办、水利局、日报社、公安局、财政厅……还有某乡镇某村、县中学小卖部、老工人退休娱乐室……}

这样的用词是不恰当的。将“刘太医”全国各地的支持者称为“信徒”“膜拜”,有暗示这些人是迷信的潜台词。这样做有无事生非的嫌疑,这不是故意要激怒他们,制造社会问题吗?

用网络等渠道向党、政府和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不应当使用暗示性的词汇蓄意挑起事端,危害社会的和谐。

《审判“刘太医”》文也有亮点

我对比了一下您2007年的文章和现在的这篇文章,还是有进步的。最大的亮点,是您也采访了一位刘太医的“粉丝”,并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进行报道。虽然用词有较大的偏向性,毕竟还是将一些事实披露了出来。从这个角度看,是比两年前的报道全面一些,是有进步的。

供您参考,欢迎交换意见,谢谢!

宋晓斌

网名“真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