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为啥在宾馆办案

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相关政策的处理办法,一些影视作品为了吸引眼球是这样错误的引导的。

这起“以下犯上”案件的其他是是非非暂且不说,在二审时,有一细节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提供了数十份内容相近的证人笔录,试图证明郝辛卯有侵占的意图。但控方提交的这些书证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这些证人的询问绝大多数情况下既不是在证人单位和住所,也不是在公安和检察机关,而是在一些宾馆酒店。辩方认为,这些书证属于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应采信。对此,控方解释说,因为请证人到侦查机关询问取证,没人出路费,而他们经常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这些地点可以理解为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

“宾馆、酒店可以理解为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也许正有这些理由,才有侦查机关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盛行的“潜规则”。 事实上,每当有所谓的大案、要案或者是重案,成立所谓“专案组”,纪检、检察和公安机关几无例外都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前不久,辽宁查处赌球的专案是如此,内蒙古的“以下犯上”案件也是如此。

首先是证人作证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等六部委的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只能在证人的住处、单位进行,必要时才能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不能另行指定地点。很显然,宾馆、酒店既不是证人的住处、单位,也不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如果将宾馆、酒店理解为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的话,那有多恐怖,我们都生活在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所以,在宾馆、酒店对证人取证是不合法,至少以此取得的证人证言在证据上存在暇疵,如果在宾馆、酒店取证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在情理上尚可理解—尽管在法律形式上不合法;如果事先没有征得证人同意,强制带证人到宾馆、酒店作证,那么不但不合法律形式,也有违情理,法庭理应让这些证人出庭作证,而不能仅凭其书面证词定案。因为,法律作出必须在特定的场所进行作证的规定,正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在不受到外在环境干扰下,自愿作证,在封闭的宾馆、酒店作证将是无形中增加证人不应当有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之下,各个酒店相互之间的竞争其实也是格外激烈的,正是因为如此,很多酒店为了吸引顾客,也推出了非常多不一样的酒店形式,例如主题酒店,情侣酒店等等,但其实从另一方面来说,酒店也是一个非常难以管制的地区,酒店业的发展其实也使得很多违法甚至是灰色产业在不断地应运而生。这些灰色产业的发展令人防不胜防,为了保护国人们的安全,警察们就不得不经常去酒店突击了,说到这里各位小伙伴们有没有特别的好奇呢,那就是为什么在大部分情况之下,真情侣入住酒店不会被警察突击,但是假情侣却能够被一眼看出来,并且被酒店突击抓获呢,其实质和我们的大数据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