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由政府财政贴息的、各商业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发放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河南分行)。
第四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有关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宣传部、教务处、校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组。学生处会同财务处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设立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办公设备和经费开支问题,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由财务处负责落实。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和开行河南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负责在开行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相关工作;
4.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校内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在校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同时进行网上报名,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3.督促本学院贷款到期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督促贷款未到期学生的年度付息工作,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4.认真做好本学院应届借款毕业生的提前还款和毕业确认工作;
5.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组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每年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学校在全体在校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认真组织好每年度的“诚信校园行”系列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毕业就业教育及助学贷款受理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诚信氛围。
第九条在借款学生中开展违约、逾期、征信等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诚实守信;
5.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交纳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
7.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份及时布置学生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应根据学校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计划贷款学生名单和贷款额度,将本学院贷款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上报省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