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投资的根本原则为

法律分析:1.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预期收益应该建立在无风险或者尽可能低风险的基础之上,当高利润与安全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安全性。这就使投资项目的选择要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进行。

2.收益性原则

收益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且以增值为目标。因此社会保障基金应注重长期投资,不进行短期的、风险较大的投资。在考虑盈利性的同时,还应兼顾其投资的社会效益,使其投资项目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发挥社会经济的最大效用。

3.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即投资在不发生价值损失条件下的变现能力。由于支付保险金或保险费用的需要,投资必须能够迅速地融通、变现和周转,而不能发生基金支付的中断和迟延。,为此应该限定不同基金投资方式的比例,根据社会保障不同项目的特点来协调搭配投资期限,使基金投资在应付日常支出的前提之下充分发挥效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