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台关系法案及6项规定

“与台湾关系法”包含着一系列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给中美建交加上限制条件:“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

第二,增加所谓台湾安全条款,使美国协防台湾法律化;该法第二条(乙)称,美国严重关切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承诺将“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

第三,在美国国内法体系上给予台湾类似“国家”的地位,称美国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也适用于台湾”;台湾的地位不受“断交”影响。第四,台湾驻美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与台湾关系法”得以出台,其背景是当时的卡特政府同意大陆的正当要求,与台湾当局“断交、废约、撤军”,进而自1979年1月起恢复邦交正常化。此举遭到了美国国内反***亲蒋势力的强烈反对,加上适逢美国总统大选,***和党利用此事猛烈攻击卡特。在台湾当局的背后运作下,美国这一立法史上的“怪胎”出笼了。

该法生效后,美国历届政府和台当局一直把它作为发展关系的借口。该法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干扰、破坏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效力。

例如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当时的美国国务卿克里斯托弗曾代表行政当局首次正式宣布:包括本届政府在内的每一届政府,皆确认“与台湾关系法”在法律上优先于1982年公报,前者是美国法律,后者为政策声明。此后克林顿本人又签署了国会“国务院授权法”,其中也包括有关“与台湾关系法”优于《八·一七公报》的国会声明。

“与台湾关系法”具体的破坏性则体现在美国对台军售、支持台当局加入国际组织、提升美台高层官员互访与接触等方面。例如在军售上,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台军售项目超过200亿美元,2001年4月布什政府又批准了总价约60亿美元的军售清单,且所售武器质量早就超过1982年以前的水平,甚至开始转向潜艇等攻击性武器。

正是受“与台湾关系法”的影响,岛内“台独”分子才有恃无恐,认定美国会帮助台湾。基于这个判断,他们一再在两岸关系上进行挑衅,妄图谋求“独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