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造成事故的不安全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拆除了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其他。
3、使用不安全设备: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人危险场所:冒险进人涵洞,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冒进信号,调车场超速上下车,易燃易爆场合明火,私自搭乘矿车,在绞车道行走,未及时嘹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戴防护手套;未穿安全鞋;未戴安全帽;未佩戴呼吸护具;未佩戴安全带;未戴工作帽;其他。
12、不安全装束: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过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