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斌的审判结果
震惊全国的2009年呼和浩特第二监狱“10·17”暴动越狱案,2010年6日9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犯暴动越狱罪,依法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和罪犯高博(越狱后被击毙)于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乔海强于2008年3月产生脱逃念头,遂与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董佳继预谋绑架监狱民警夺取警服和出门卡后实施脱逃。2009年8月至10月,二人又串通了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李洪斌和高博,四人预谋2009年10月17日绑架民警,实施越狱,如遇反抗就使用暴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预谋越狱。在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被告人李洪斌伙同高博积极参与,***同策划越狱方案、确定作案时间、地点、路线,商定如遇反抗就使用暴力,同时准备作案工具,有组织、有计划地采用捆绑、杀害监管人员,打伤警卫人员,以武力对抗监管机关的方式,使用暴力手段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看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构成暴动越狱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乔海强还构成盗窃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李洪斌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乔海强、董佳继均未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洪斌不服,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准罪犯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