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播放电影是否侵权?

法律分析:公开播放具有商业性质的音乐也是侵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例如,在商店、餐馆和娱乐场所播放音乐作为活跃气氛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非商业音乐不属于此类,比如在家播放歌曲或广场舞。公开放映电影也是如此。只是在人们的意识中,把音乐放在商业场所太普遍了,人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不知道不代表不侵权),音乐著作权人无法也不愿意在现有法律体系的保护下维权(不维权不代表不侵权)。这就是为什么你会有在公共场合演奏音乐不侵权的误解!但是,如果电影公开放映,一般都是商业性质的(我指的是大多数情况下),电影的制作成本和利润都是巨大的,因此电影版权所有者在维护版权方面会更加积极,因此普通人会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并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公开复制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美术、摄影、电影和作品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电影的权利,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者编排将作品或者作品片段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