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1999年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简称:中国妇基金
英文缩写:CWDF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妇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它向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发展及妇女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始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妇女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中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华人民***和
国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任务
第六条 为提高妇女的素质,兴办各种培训、咨询以及社会教育事业。
第七条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解决妇女生存与发展,帮助妇女就业,关心妇女身
心健康,兴办福利事业。
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扶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在农村为推进
妇女科技致富办实事。
第九条 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妇女。
第十条 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各国妇女组织
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
基金
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
(一) 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 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基金用途:
(一) 基金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的任务范围,即本章程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及开展募集基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用费。
(二) 基金使用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和合法用途。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 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中国人民银行
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 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妇联与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五) 基金和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主持理事会和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本基金会的法人代表人,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的工作。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第 理事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的章程。
(二)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三) 推举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 对于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授予名誉理事、终身名誉理事、名誉
副会长、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
(五) 表彰为社会为妇女儿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六)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对本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 遵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 积极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为履行本会的宗旨,推进中国妇女事
业发展竭尽全力。
(四) 自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反映妇女意愿和要求等。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
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
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的人选,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
(三) 处理其它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妇联、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遇到不可抗拒的情况发生或本会使命完成而需终止,须经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的动意,报全国妇联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全国妇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机构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