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丝刀捅人 算不算凶器?
如果螺丝刀被用于或者准备用于行凶,应视为凶器。
凶器的含义与认定:
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
1、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性质上的凶器无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凶器。
2、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如家庭使用的菜刀,用于切菜时不是凶器,但用于或准备用于杀伤他人时则是凶器。
扩展资料:
凶器的认定:
1.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与嫌疑致伤物的相关特征直接进行比对,观察是否完全吻合。如特殊形状的损伤与嫌疑致伤物同样特殊形状的作用面在大小、形状上完全吻合。
有时也可应用嫌疑致伤物上的可疑作用面制作损伤标本,再在比较显微镜下观察损伤标本上的微细特征是否与损伤上的微细特征(如条纹状损伤的宽窄,间距等)完全能吻合一致。
2.根据创腔内提取的异物(如木屑、漆片、砖石屑、刃口断片、铁锈、油泥、火药或炸药残留物等)与嫌疑致伤物相应部位在理化性质、元素组成上是否一致来判断。这需应用特殊的分析仪器和方法,如光谱分析、中子活化分析、紫外或红外能谱仪、能谱扫描电镜等等。
3.根据嫌疑致伤物上所粘附的血迹、毛发、组织块等的血型、DNA是否与死(伤)者完全同一来判断。
应用这种方法时不能脱离嫌疑致伤物作用面特征与损伤特征的比对,只有当两者特征基本相同,同时上述物证又取自该嫌疑致伤物作用面上时才有意义。
因为这些物证也可能由于某些非致伤因素粘附在不相干的物体上,如创口血液的喷溅、血液的流注、尸体搬运等都可使上述物证遗留在现场物体上。
4.根据嫌疑致伤物上指纹、掌纹与嫌疑犯罪人或死者的掌纹、指纹比对,判断是否同一人所留。以此为根据进行致伤物认一时,同样也要有一定的前提。即该嫌疑致伤物的其他特征接近认定为致伤物,并且是在现场上提取的。
如在枪弹伤死者的旁边嫌疑枪支上留下的掌纹与死者的相同,即可认定是他用这支枪支自杀死亡。又如头部被斧砍伤死者的附近,带血的斧柄上留有血掌纹印,经与嫌疑犯罪人的掌纹比对相吻合,同时两者血型或DNA型相同,则也可认定是他用现场上的这把斧头杀的人等。
当然,在认定时还必须排除有人把被害人的指纹或掌纹按印在致伤物上伪装自杀。
5.根据嫌疑枪支试验射击后弹头、弹壳上的痕迹特征,与现场或死者体内找到的弹头或弹壳上的痕迹比对,如完全一致,即可认定嫌疑枪支为致伤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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