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根据中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有权批准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3、批准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6、其他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

1、自治区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自治区的设置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是中华人民***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它们的实施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巩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3、截止到2013年,中国***计有5个自治区。这种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被称之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民族团结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