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峰的事件进程

(2010年)

2010年2月初 韩峰日记散见于网络论坛,未引起关注。

2010年2月21日 广西烟草专卖局领导在网上得知韩峰日记。

2010年2月22日 韩峰被停职,接受调查。

2010年2月26日 部分日记被转载于网络社区,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2010年3月1日 广西烟草专卖局对媒体承认“日记门”内容并非“空穴来风”。

2010年3月2日 大批记者前往来宾采访被阻,有记者与保安险些发生肢体冲突。

2010年3月3日 广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廖宏秀表示,韩峰就日记被盗已报案。

2010年3月4日 廖宏秀接待媒体时称,韩峰未被“双规”,纪检监察部门正进行调查,建议媒体不要施加压力。

2010年3月9日,韩峰涉嫌受贿被广西烟草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给南宁市检察院进行司法立案侦查。

2010年3月13日,南宁市检察院报请自治区检察院对韩峰进行逮捕,同日,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批准对韩峰进行逮捕 。

2010年3月1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党组做出决定,开除其党籍和公职。

2010年6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通报,广西烟草局销售处原处长韩峰涉嫌受贿,已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9月2日日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检察机关指控韩峰涉嫌收受贿赂101万余元。

2010年12月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今年年初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的“日记门”事件当事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峰利用职务便利,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支付房款319807.8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峰已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韩峰归案后,能主动退出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可对被告人韩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