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有原因不同、范围不同、程度不同、程序不同、性质不同、依据不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4、违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