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梁胜利被判几年

法律分析

原判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梁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梁某上诉称,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梁某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