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面馆杀人案持续4小时未当庭宣判是什么原因?
12月15日,武汉面馆老板被砍头一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从早上9时15分至14时许,中间仅休息5分钟。庭审过程中,公安机关侦查结果及证人证言证实,嫌疑人胡泽东并未因面价和面馆老板姚某发生争执,在到姚某的面馆应聘前,胡泽东还曾去另一家店应聘,并持刀威胁该店工作人员。在姚某的面馆用餐时,胡泽东身上仅剩20元。
庭上,胡泽东表示愿意尽能力对受害者家属赔偿,希望法院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未当庭宣判。
根据武汉警方此前发布的官方通报:今年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犯罪嫌疑人胡泽东(男,22岁)因口角纠纷,持面馆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一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据了解,根据鉴定机构就胡泽东精神状况出具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2月15日)上午,一度引发关注的武汉面馆杀人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新京报记者从嫌疑人胡某的辩护律师处获悉,案件庭审持续4个小时,未当庭宣判。
2017年2月18日,武汉市武昌区发生一起命案,一名男子持刀将一名面馆老板当街砍死,引发关注。武汉警方随后通过官方微博通报称, 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男,22岁),因口角纠纷,持面馆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一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
此前报道,行凶者胡某为精神障碍患者,2016年10月26日,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曾向胡某颁发残疾人证,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此外,事发后胡某的鉴定结果显示,其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消息,被告人胡某涉故意杀人罪一案,案号 (2017)鄂01刑初189号,于今日上午首次开庭审理。
从胡某的辩护律师于秋处了解到,案件庭审由上午9点15分正式开始,到下午一点多结束,前后持续4个小时。庭审中,公诉方提出,胡某系因准备前往面馆找工作遭到拒绝,因而不满,最终报复,建议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辩方则对公诉方提出的胡某杀人动机提出存疑,并作罪情辩护,希望法院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