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的办法

一、公务接待原则

(一)厉行节约

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公务接待中的住宿、用餐、用车等标准,简化公务接待,不搞迎来送往,厉行节约。

(二)公务接待范围

1.上级单位来校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执行任务等。

2.专项工作、大型活动等综合性的公务接待。

3.兄弟院校、合作单位来访、学习交流等。

4.邀请来校作学术报告的知名人士、教授、专家、学者等。

5.因工作需要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二、公务接待要求

1.校内各单位、部门必须凭来访公函进行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不纳入公务接待。

2.公务接待要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3.公务活动期间,一律不组织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4.各类会议,会场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

5.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其他费用,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及转嫁接待费用。

6.接待工作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要统筹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