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1979年至1996年以来发布的337件政府规章作了全面清理,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1997年10月22日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33件政府规章目录及修订内容公布如下:
1、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暂行)
(省政府批准 省经委、省农林办1985年6月12日甘经食[1985]274号文发布)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给予200--1000元罚款。”
2、甘肃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7月21日甘政发[1988]92号文发布)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由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证件处罚。”
3、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
(1989年5月15日甘政发[1989]67号文发布)
第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职业危害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并区别情况对设计单位处以所收设计费10--15%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不超过工程总投资1%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令其限期补齐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七条的工业企业,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供能等处罚。对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能源浪费的企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5月23日甘政发[1989]72号文发布)
第十九条修改为:“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6、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27日甘政发[1990]180号文发布)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和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