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办理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三、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四、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五、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建立医保家庭病床,一类是出院后转回社区仍需治疗的病人,如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的、肿瘤术后或放化疗需支持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的、骨折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功能锻炼的等。还有一类是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病人:如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等长期卧床病人、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的病人、晚期肿瘤、老年痴呆症等需临终关怀的病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第七条 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收治病种的范围,应由各级医疗单位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一般是 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三、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四、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五、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