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盗窃被狗咬死,家属要求狗主人赔偿66万,他该负责吗?
广东男子连某平素喜欢偷鸡摸狗,曾因盗窃分别遭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这些处罚并未让他痛改前非。他依旧是我行我素。案发当天,他想要翻墙进别人家里偷东西,但却惊动了里面两只狗狗,吓得他赶紧跑了。但连某并没有因此死心,他准备了两根有毒的骨头,想要毒死它们。原本以为两只都死了,谁曾想他刚翻墙进去,这两只中毒的狗狗从地上起来扑向了他,活活把他给咬死了。狗主人赵某心怀愧疚,提出赔偿家属4万,但连某的家属不依不饶,要求赵某赔偿66万。
赵某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杀人的意图,无需担责
虽然连某被狗咬死很惨,但是赵某身为狗主人,在连某闯入自己家的时候,他并不在屋内,也没有直接指挥狗去咬连某,所以他没有杀害连某的意图,从这点来看,连某之死和他无关。
如果赵某当时在家,刚好碰到连某翻墙进来,他放狗去咬连某的话,那他这种行为就属于是防卫行为。但假设连某被咬到没有反抗能力的时候,赵某还不阻止自己家狗的话,那就属于是防卫过当,存在过失杀人的意图,肯定需要担负刑事责任。可当时赵某并未在家,所以这个刑事责任自然不应当由他来承担。
连某的死属于是咎由自取,和赵某无关
在本案中,连某明知道屋里有狗,还意图想毒死两只狗后再去偷东西,那他作为一个成年人就该承担该有的风险。他自己图谋不轨,想害死狗结果却被狗咬死,纯属是咎由自取。赵某虽然是狗的主人,但本身已经尽责将狗关在屋里,并没有放出去伤人的做法,所以本身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赵某没有将狗关好,还放出去伤人的话,那赵某必然要承担一个“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这件案子的时候认为连某是具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自己担负后果。赵某本身无过错,不需担责,更不需赔偿。如果双方需要进行人道主义的赔偿的话,可以私下商量。